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主动服务首都城市发展新定位,进一步深化“人才强校”工程,切实提升人才队伍的核心竞争力,汇聚一批海内外学科领军人才,吸引一批海内外优秀人才,打造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水平师资队伍,顺利实现学校“十三五”规划发展目标,为建成充满生机与活力、有特色、高水平的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实的人才智力保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以学科建设为基础,以做强增量为目标,坚持“统筹协调、结构优化、分类管理”原则。优先保证优势学科、重点实验室及急需发展的学科人才需要,统筹考虑人才队伍的年龄、学缘、专业等结构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 师资补充条件
第三条 师资队伍补充人员依据学术水平和能力分为A类人员和B类人员。
第四条 A类人员
1.具有副高职务,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在本领域已取得较为突出的学术业绩,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学术骨干。近五年内,学术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理工类:SCI、EI收录期刊论文3篇,并主持国家级项目2项或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且省部级项目1项或省部项目2项。
其他类:收录期刊论文3篇,并主持国家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
(2)具有以上相当学术水平的海内外学者。
2.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人员。
第五条 B类人员
教师岗位: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取得较好的学术业绩和发展潜力,一般应具有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参与省部级项目的经历或发表3篇及以上高水平论文或具有相当学术水平。
管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岗位:具有硕士学位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27岁;具有博士学位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且具有担当相应岗位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支持计划
第六条 学校为师资队伍补充的人员提供科研启动费、住房补贴和岗位指导等,支持周期为3年。
第七条 科研启动费:A类人员中理工类15万,其他类12万;B类人员中理工类10万,其他类8万。经费分3年资助,经费管理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八条 住房补贴:三年资助A类人员14.4万,B类人员中博士10.8万、硕士5.4万,按月支付,相关管理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九条 实施聘期1-2年的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实验助理制度。助理期内配备指导教师,不要求教学工作量和班导师工作,但需至少承担一门课程的全部助课工作。相关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工作程序按《4688美高梅集团唯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教师岗位人员支持周期期满,学术成果达到学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学术基本条件。期满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者调整工作岗位,不服从调整者,终止聘用合同,也可申请延聘试用1年,达到相关考核标准并年度考核合格的,继续聘用。
管理和教辅岗位人员,期满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期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者终止聘用合同。考核应有领导评价,同单位相关人员评价和服务对象评价,人员一般不少于10人。
第十二条 考核由各单位负责。各单位要成立考核小组,结合岗位职责对补充人员进行全面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支持周期内,科研启动经费和校内其他人才培养计划不重复资助。
第十四条 管理和教辅岗位的事业编制,一般用于引进专业性高的岗位。
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的适用人员范围为事业编制人员。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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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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