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4〕10 号
第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为加强校内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科教学督导能力,形成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长效机制,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而成立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主任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北京市级教学名师、校级教学名师、本科教学督导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下设两个工作小组:教学名师督导组、督导员督导组;每小组设正副组长一名;委员会下设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本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五条 本委员会受学校委托,负责对全校的本科人才培养、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过程及教学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评估、服务。
第六条 委员会及其工作小组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小组会议,研究学校的教学工作,交流在教学督导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对教学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
第七条 在学期初由教务处与委员会共同制定学期工作计划,确定本学期重点工作。在委员会的指导下各工作小组可以独立或联合开展工作。
第八条 教学名师督导组工作职责为:
1.参与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对全校教学工作的思路、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改革、教学运行及教学管理等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为学校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依据。对在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教务处通报,并提交书面材料或报告。
2.调查了解全校的教学情况,针对教学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深入教学一线,对课堂、实验教学等环节进行听课检查、指导。与学生、任课教师、系主任、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开展交流,并将有关情况和建议反馈给教务处和主管教学的校领导。
3.参与学期初、期中、期末的教学过程常规检查,了解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安排及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第九条 督导员督导组工作职责为:
1.以听课为主,对课堂、实验教学等环节进行听课检查、指导。与学生、任课教师、系主任、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开展交流,并将有关情况和建议反馈给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和教务处。
2.对教学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为学校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决策依据。对在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处和主管校领导通报,并提交书面材料或报告。
3.全面参与学期初、期中、期末的教学过程常规检查,了解各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安排及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4.配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参加每学期的期中教学检查,抽查部分期末试卷、毕业论文、实习、课程设计及调阅相关文件资料等,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教学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督导工作计划,完成教学督导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定期听取教学督导委员的工作意见、建议,了解教学情况,改进教学工作。各学院要积极支持、配合教学督导委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名师督导组的工作酬金在学校津贴调整中予以体现;督导员督导组按照督导员酬金标准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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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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