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关于评选北京地区高校优秀毕业生的工作意见》(京教学〔201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是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综合能力和素质较高,在校学习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应届毕业生。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比例
第三条 评选范围:标准学制年限内的应届本科和二学位毕业生。
第四条 评选比例: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的数量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0%;
(二)市级优秀毕业生的数量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市级优秀毕业生必须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四)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能够以国家利益为重,服从国家需要,在北京市和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和就业去向(不含回省二次分配)。
第六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之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
(二)必修课程学习成绩优良率在80%以上,毕业论文和答辩(设计或实践)成绩不低于80分。
第七条 市级优秀毕业生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之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 获得过市级荣誉称号,包括:市级三好学生、市级优秀团员、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市级优秀团干部;或者累计二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包括:校级三好学生、校级优秀团员、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团干部。
(二)必修课程学习成绩优良率在80%以上,毕业论文和答辩(设计或实践)成绩不低于85分。
第八条 优先条件:
(一) 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二)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优秀毕业生资格:
(一)在校期间受过处分者;
(二)在校期间有不良信用记录者;
(三)在毕业文明离校过程中没有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者。
第四章 评选表彰办法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的酝酿和评选工作,在毕业年级的最后一学期初开始。由毕业生所在学院根据本办法提出初步候选人,并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教师、班导师、学生党团组织、学生的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院提出的优秀毕业生初步候选人,在经过充分讨论和审核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候选人数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0%,并予以第二次公示。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生人选应在正式候选人的基础上,根据毕业论文和答辩(设计或实践)的成绩、毕业生就业单位和去向的落实情况予以确定,市级优秀毕业生填写《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报北京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将在毕业典礼仪式中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材料将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申请者必须如实向学校和学院提供参评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一经查实除取消获得的荣誉称号、获奖证书和奖品外,还根据《4688美高梅集团唯一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已经获得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但在文明离校过程中未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有酗酒滋事、打架斗殴、损坏公共物品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取消其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和奖品,并根据《4688美高梅集团唯一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遇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地方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4年6月修订,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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