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倡导争优创新风尚,激励广大青年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促进美高梅集团官网校风、学风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美高梅集团官网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具备条件的均可以申报。
第三条 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分为校、院两级;“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只评选校级。
第二章 评选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评选对象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为除一年级外按规定注册的各年级学生;其中“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担任班委、学生会、学生社团的主要干部,且任职期限在一年以上;
(二)先进班集体以自然班为单位参评,评选对象为除一年级外各自然班。
第六条 申报“三好学生”条件
(一)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党课的学习;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勤奋刻苦,必修课程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关心同学,自觉承担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主动配合班委会开展工作,成绩突出;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成绩合格,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
(六)积极参加校园科技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校园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
第七条 申报“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二)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积极带领广大同学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集体、关心同学;能创造性地开展各项活动,协助老师和有关部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各科成绩均合格,必修课程成绩优良;
(五)作风正派、严谨,有奉献精神,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敢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
(六)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体育成绩合格;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七)在学校和同学之间,积极发挥桥梁作用,及时沟通信息,能够为维护学校的稳定做贡献。
第八条 申报“先进班集体”条件
(一)有一个政治上坚定、工作上团结协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密切联系同学,积极肯干的团支部和班委会、学生社团委员会,能够主动带领集体成员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能够联系同学实际,经常性地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活动;
(二)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和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任务,积极动员广大同学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具有集体观念强、朝气蓬勃、文明健康、是非分明、互帮互助的良好班风;
(四)具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互助互学、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
(五)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校园科技文化活动和文娱体育活动;保持良好的校园环境、宿舍卫生;在文明校园建设活动中积极参与,成绩突出;
(六)集体成员均能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人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三章 评选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由班委会召开班会进行民主推选,推选名单上报各学院团总支。
第十条 “先进班集体”由班委会向学院团总支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学院团总支对推选和申报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各奖项初选名单,并广泛征求班导师、学院党总支意见,经公示三次无异议后,填写登记表,上报校团委审核。
第十二条 评选名额由校团委根据该年度各学院评选对象的一定比例确定。“校级三好学生” 评选名额按学院实际注册学生总数3%的比例确定;“院级三好学生” 评选名额按学院实际注册学生总数8%的比例确定;“优秀学生干部” 评选名额按学院学生干部总数(含学生会干部)8%的比例确定;“先进班集体”评选名额按照学院评选对象10%的比例确定。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各学生社团干部单独参加“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名额按干部总数8%的比例产生,推荐名单向各学院征求意见,上报校团委审核。
第十四条 校团委审核,并报经学校批准后,向全校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 评选时间为每年11月,12月初进行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报者必须如实向学院和学校提供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经证实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立即予以严肃处理;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取消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和奖品,并根据《4688美高梅集团唯一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06年8月18日修订,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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